(2016)鲁0113民初3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崔守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崔守江,崔守涛,崔守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3699号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负责人:李士绩,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培锐,该支行职工。被告:崔守江,男,生于1968年10月3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崔守涛,男,生于1973年11月17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崔守和,男,生于1961年4月29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被告崔守江、崔守涛、崔守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经本院催收后未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卫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