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29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王永贵申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贵,乐山市川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9执266号申请执行人:王永贵,男,生于1987年1月21日,汉族,农民,四川省沐川县人,住四川省沐川县。被执行人:乐山市川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大桥西街88号。组织机构代码:07141965-0。法定代表人:万云富,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王永贵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5)沐川民初字第8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乐山市川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劳动报酬2600.00元。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乐山市川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5)沐川民初字第8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毅强审判员 张宁恒审判员 王学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