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21执5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三江路支行与张冕、张凡、叶金端、罗芳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三江路支行,张冕,张凡,叶金端,罗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5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三江路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负责人谢聪,行长。被执行人张冕,女,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张凡,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叶金端,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罗芳萍,女,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三江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冕、张凡、叶金端、罗芳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1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三江路支行借款本金68511.7元及利息,给付由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538元、公告费560元,并承担执行费928元,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芳萍存款9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