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与刘红伟、陶喜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刘红伟,陶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7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住所地冷水江市锑都中路44号。负责人曾海林,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红伟,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冷水江市。被执行人陶喜华,女,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本院(2016)湘1381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红伟、陶喜华至今尚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红伟、陶喜华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易雄本裁定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