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5民初2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新源县农村信用联社与李伟财、王培志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源县农村信用联社,李伟财,王培志,胡俊蕾,王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5民初2707号原告:新源县农村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万江涛,该社理事长。公司地址:新源县青年街076-1号。被告:李伟财,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王培志,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胡俊蕾,女,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王泉,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诉被告李伟财、王培志、胡俊蕾、王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提供被告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源县农村信用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退还1266元),由原告新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迎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