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执3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朱广华、赵本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朱广华,赵本霞,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30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被执行人:朱广华被执行人:赵本霞被执行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兴良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建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