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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2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03民初2762号原告:马鞍山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宁,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玉婷,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成。原告马鞍山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泰物业公司)与被告钱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泰物业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玉婷、被告钱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和泰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缴纳拖欠的物业费20088元(从2015年9月11日起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计算,至2016年9月10日止),并自2015年9月11日起按日1‰的标准加收滞纳金,至物业费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和泰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了原、被告的权利义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及违约责任等。但被告没有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尚欠20088元物业费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拖欠的物业费,被告却拒不支付。钱成辩称:物业公司什么事都没有做,也许物业公司做了事,但被告没有看到,且物业公司的服务态度特别差。有一次,被告家停水,被告打电话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来人检查后说是被告家装修的责任,最后才发现是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将水阀关闭了,以致被告家最少两天没有水。被告与物业公司很少沟通,现被告不想交物业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6日,马鞍山和泰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与钱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马鞍山和泰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将马鞍山市花山区和泰国际广场军民路1165号房屋租赁给钱成,租赁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租赁房屋建筑面积为669.62平方米,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的物业管理费等全部费用均由钱成承担”。当月11日,和泰物业公司和钱成签订了一份《和泰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和泰物业公司为钱成的物业实施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1.32元收取,商业物业按住宅标准双倍执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年1月1日前及7月1日前缴纳,逾期将按每天1‰加收滞纳金”。协议签订后,和泰物业公司按约提供物业服务,钱成一直未交纳2015年9月11日至2016年8月10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8415元(钱成租赁的房屋建筑面积为669.62平方米,按每月每平方米2.5元计算),以致成讼。本院认为,和泰物业公司与钱成签订的《和泰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和泰物业公司按约提供服务后,钱成作为物业使用人应按约履行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和泰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先提供服务,后收取费用,故对和泰物业公司主张的其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协议约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年1月1日前及7月1日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故钱成应缴纳的上述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未逾期,和泰物业公司以此为由要求钱成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和泰物业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钱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鞍山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8415元;二、驳回原告马鞍山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计151元,由被告钱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桑毓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万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