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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2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雪斌与刘亚生、黄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斌,刘亚生,黄建辉,蒋罗兵,黄治纲,柳州市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2民初1691号原告:陈雪斌,女,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告:刘亚生,男,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告:黄建辉,男,住广西柳州市。被告:蒋罗兵,男,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告:黄治纲,男,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被告:柳州市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航鹰大道*号航顺嘉园*栋16-1、16—2、16—*号。法定代表人:黄建辉,职务:公司董事长。原告陈雪斌诉被告刘亚生、黄建辉、蒋罗兵、黄治纲、柳州市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雪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李胜、李亮奎、蒋义仁、黄家琳自愿以其所有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黄建辉所有的坐落于柳州市屏山大道XX号X苑X栋X单元X-X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变卖或毁损该房屋。二、查封莫革英所有的坐落于柳州市柳太路X号X栋X单元X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变卖或毁损该房屋。三、查封蒋罗兵所有的坐落于柳州市北雀路X号XX花园X栋X单元X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变卖或毁损该房屋。四、查封蒋罗兵所有的坐落于柳州市北雀路X号XX花园X栋X单元X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变卖或毁损该房屋。五、查封蒋罗兵所有的坐落于柳州市北雀路X号XX园X栋X单元X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变卖或毁损该房屋。六、查封蒋罗兵所有的坐落于柳州市广雅路北X巷X栋X单元X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变卖或毁损该房屋。七、查封蒋罗兵所有的坐落于柳州市潭中西路X号XX小区东区X栋X单元X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变卖或毁损该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8月23日至2019年8月2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覃燕俊人民陪审员  覃凤珍人民陪审员  张燕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小玲oint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