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行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5
案件名称
陈志龙与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平分中心、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龙,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平分中心,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01行初191号原告陈志龙,男,195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平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13号天赐园8号楼北侧。法定代表人徐秀一,主任。委托代理人龙格林,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平分中心干部。委托代理人刘文璐,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8号。法定代表人吴承明,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斌,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干部。委托代理人刘文璐,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龙诉被告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平分中心、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志龙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战华人民审判员 朱 斌人民陪审员 赵健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光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