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3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3227号原告:刘某,女,1970年1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刘芳秀,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凡某,男,1969年1月9日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建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