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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3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1

案件名称

3241康玉花与董志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玉花,董志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3241号原告康玉花,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董志峰,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玉花与被告董志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康玉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树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笑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