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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3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与许某某1、许某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许某某1,许某某2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3民初12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南街110、112号。法定代表人王洪,系该行负责人。被告许某某1,男,汉族。被告许某某2,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与被告许某某1、许某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撤回起诉。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蒲 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小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