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6民催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昌邑沃田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王云昌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昌邑沃田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6民催15号申请人:昌邑沃田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云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霞,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昌邑沃田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XX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于XX年X月X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不足60日的按60日公告期)的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昌邑沃田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持有的号码为XXXX,出票日期为XX年X月X日,出票人山东和田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昌邑沃田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票面金额为人民币XX元,汇票到期日为XX年X月X日的潍坊银行昌邑支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昌邑沃田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XX元,公告费XX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长 姜曙光审判员 魏信华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