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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7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黄春泉与丁新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泉,丁新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7777号原告:黄春泉。委托诉讼代理人:茹亮良,绍兴市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新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山阴路315号明珠花园3号楼1-3层。代表人:刘建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闻博,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黄春泉与被告丁新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黄春泉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春泉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新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春泉撤诉。本案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计369元,由原告黄春泉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颖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