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民终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黄鸿茂、黄德荣等与黄土玲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鸿茂,黄德荣,黄土玲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民终10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鸿茂,男,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德荣,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土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开荣,茂名市电白区马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黄鸿茂、黄德荣因与被上诉人黄土玲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鸿茂、黄德荣以双方正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鸿茂、黄德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上诉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鸿茂、黄德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上诉人黄鸿茂、黄德荣负担(上诉人黄鸿茂、黄德荣已向本院预交上诉费925元,多收部分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琪奕审判员 龙光新审判员 许 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 娟汤智磊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09民终10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鸿茂,男,汉族,1966年7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德荣,男,汉族,1978年6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土玲,男,汉族,1962年7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委托代理人:刘开荣,茂名市电白区马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黄鸿茂、黄德荣因与被上诉人黄土玲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鸿茂、黄德荣以双方正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鸿茂、黄德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上诉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鸿茂、黄德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上诉人黄鸿茂、黄德荣负担(上诉人黄鸿茂、黄德荣已向本院预交上诉费925元,多收部分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陈琪奕审判员龙光新审判员许彦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钟娟汤智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