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伊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胡海宗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宗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伊刑初字第17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海宗(曾用名胡素泉),女,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地伊川县,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2010年9月因扰乱机关秩序被行政警告;2010年11月因扰乱机关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6月因扰乱机关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8月16日因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及严重扰乱公安部工作秩序被洛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3月12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4月6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6月4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7月1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0月17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3月13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7月2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9月10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5)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海宗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应公诉机关建议,于2016年2月29日对本案延期审理一个月,并于2016年3月29日恢复审理。因案情复杂,在法定审限内难以审结,经报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本案审限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春晓、侯乐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海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0日,因被告人胡海宗多次上访,洛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书,复核意见维持伊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胡海宗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对其诉求不予支持。胡海宗收到该复核决定书后,仍多次到北京上访,并于2015年5月4日及7月13日分别到伊川县吕店镇镇政府及伊川县吕店派出所起哄闹事,造成吕店镇镇政府及吕店派出所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海宗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海宗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称自己到镇政府和派出所主要反映三个问题,一是宅基地问题,自己家在拉马店村没有一处宅基地;二是村委毁坏耕地及荒地补偿问题;三是自己两个孩子年龄有误,登记的都比实际年龄小四岁,要求派出所变更。这三个问题吕店镇说已经解决了,自己认为这是镇政府造假了,对洛阳市人民政府复核决定书也不服,就到北京进行上访反映。自己被劳教前没有到过中南海非访,拘留自己时说自己到中南海非访是有人造假,所以自己才把拘留所的号衣拿出来写上字到中南海喊。自己信访终结是有人造假了,没有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海宗多次上访反映三个诉求:一是宅基地问题;二是村委毁坏耕地及荒地补偿问题;三是两个孩子年龄有误,要求派出所变更。2014年3月10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书,复核意见维持伊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胡海宗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对其三个诉求不予支持,其信访问题三级终结。胡海宗收到该复核决定书后,不服该复核决定书,仍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及天安门附近进行非正常上访,2015年5月4日到伊川县吕店镇镇政府院内大声吆喝,辱骂政府工作人员,唱自编的戏曲,起哄闹事,不听吕店镇镇政府工作人员的劝阻,导致吕店镇镇政府当天的会议被迫中断后取消,影响了政府工作人员工作的正常进行,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胡海宗出生于1964年6月21日,案发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前科证明。证实,胡海宗2010年9月因扰乱机关秩序被行政警告;2010年11月因扰乱机关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6月因扰乱机关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8月16日经洛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被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3月12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4月6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6月4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7月1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0月17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3月13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7月2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3、河南省洛阳市驻北京信访工作组证明。证实,2015年2月21日、5月1日,伊川县吕店镇拉马店村胡海宗到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4、训诫书12份。证实,2014年1月25日、2014年3月11日、2014年6月3日、2014年6月30日、2014年9月30日、2015年2月19日、2015年2月20日、2015年2月21日(两次)、2015年2月22日、2015年2月23日、2015年7月1日胡海宗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5、胡海宗因非法上访被行政处罚相关材料。证实,2014年3月11日,胡海宗到北京市中南海附近进行非访,伊川县公安局吕店派出所对胡海宗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2014年6月3日胡海宗到北京中南海附近非访,被当地公安机关训诫,伊川县公安局吕店派出所对胡海宗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2014年6月30日,胡海宗在北京市中南海附近进行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伊川县公安局吕店派出所对胡海宗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2014年7月1日下午,胡海宗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大吵大闹,故意编唱歌曲扰乱单位正常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伊川县公安局吕店派出所对胡海宗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2014年9月30日,胡海宗在北京市天安门附近进行非正常信访活动,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训诫,伊川县公安局吕店派出所对胡海宗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2015年2月19日起,胡海宗在北京中南海周边、天安门附近五天进行了六次非访,均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伊川县公安局吕店派出所对胡海宗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6、洛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2012年8月16日胡海宗因于2012年7月19日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8月7日上午到公安部信访接待大厅大吵大闹,不听劝阻,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被劳动教养一年。7、报案材料两份。?由吕店镇人民政府出具。证实,2015年5月4日上午9点50分左右,由于胡海宗到镇政府大吵大闹,辱骂镇政府工作人员约2小时,导致正在召开的班子扩大会议中断,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办公。?由吕店镇拉马店村支部书记王勤现提供,证实,2014年10月13日由于胡海宗到北京上访,自己给胡海宗打电话,胡海宗称让把她多年来的上访费用拿出来,要不她不回来,还要在北京闹事,让王勤现丢人,让支书干不成,四中全会即将召开,迫于工作压力,无奈只能和胡海宗妥协,因当时没拿那么多钱,胡海宗就说让安排钱送到她姑姑手里,啥时间她姑姑收到钱,她才回来,没有办法就给她安排一万元,由乡镇干部王某和卢某把钱送给了胡海宗的姑姑张灵芝。胡海宗才配合王勤现等人回来。对胡海宗以上访为借口,向其敲诈一事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8、吕店镇政府财务室证明。证实,吕店镇副镇长王某同志2014年1月27日赴京接拉马店村胡海宗所给其的伍仟元未在财务上报销,也未在财务上借现金。9、收到条、收据。证实,2014年10月15日王某给到北京非访的胡海宗1万元,胡海宗同意回来(收款人张灵芝系胡海宗姑姑);吕店镇政府于2013年11月12日给胡海宗救济款1万元整;胡海宗于2014年1月27日、2014年1月28日、2014年2月18日分别从王某处收到现金3000元、1000元、1000元。10、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该证据由洛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出具,证实关于信访人胡海宗反映:1、有两个儿子,村委不给其方宅基地问题;2、村委毁坏其耕地,要求补偿问题;3、两个子女身份证年龄及名字有误问题。经查,1、关于信访人反映宅基地问题。根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胡海宗共有两子,均已成年,可以有两处宅基地。目前,胡海宗家有三处宅基地,已经超出了政策规定;2、关于信访人反映村委毁坏耕地及荒地补偿问题。2009年村里因修路需占用胡海宗地头不足一分地,实际按一分地进行补偿,每年补偿30元。每年的补偿款由其弟胡海涛代领后转交给胡海宗。反映的荒地,目前仍然荒芜,没有被他人占用,不存在补偿问题;3关于信访人反映子女身份证年龄问题,属公安部门职责范围,信访人应按公安部门要求提供变更户口所需的相关证据材料。洛阳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复核意见:维持伊川县人民政府关于信访人胡海宗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对其诉求不予支持。此决定为该信访事项的信访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11、伊川县拘留所说明。证实,胡海宗因扰乱单位秩序被伊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余次,由该单位执行,胡海宗在被拘留期间,不服从管教民警的管理,无事生非,在监所大吵大闹,高声歌唱辱骂吕店镇政府工作人员,辱骂公安机关执法犯法,非法拘留,在被拘留期间,还损坏监舍内电视机一台,报警装置两台,砸坏窗户玻璃,严重扰乱拘留所的正常监管秩序,民警多次对其训诫,劝说无效。二、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实,2015年5月4日上午10点半左右,胡海宗到吕店镇政府院内大吵大闹并编唱戏曲辱骂乡镇干部,在多名政府工作人民对其进行劝说的情况下仍不罢休,持续至中午12点左右。三、证人证言。1、证人马某证言。2015年5月4日上午,我到乡(镇)里找书记准备签报电费的条子,我就到乡政府里找书记,去的时候乡里边正在开会,他们让我先到办公室等一会儿,我就在乡政府办公室内坐着等,等了不到五分钟,就听到院子里有个女的声音在大声吆喝,我就到院里一看,这时候是乡里边的王某镇长和另外一个人在劝那个女的,他们都叫那个女的胡海宗,那个女的不听他们劝,就是不停的吆喝,并且骂人,骂的很难听,吆喝着说政府都是大贪官,都是黑社会,这时乡里边会议室的人都出来了,会议室出来的好几个人都劝说她,她就是谁的话也不听,谁跟她说话她就骂谁,骂着唱着,就是不停的吵骂,也不说解决问题的事,我一看书记也忙,我就没有再说我的事,就走了。2、证人远永军证言。远永军所作证言和马某证言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证实2015年5月4日到吕店镇政府办事,有个又黑又胖的女的在院里不停的吆喝,并且骂人,骂的很很难听,听别人叫她老胡。看事情办不成就走了。3、证人李某证言。胡海宗是拉马店村的村民,因为信访问题多次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2014年3月10日她的信访事项经洛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复核已被终结,而胡海宗拒不接受信访终结意见,又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地区附近进行非正常信访,以此来达到她自己的目的,为此事公安机关也多次对胡海宗打击处理,但胡海宗一直不接受信访终结意见,一直缠访闹访,提出无理要求。在此期间镇党委政府已经给了胡海宗二万七千多元,要了这钱她还不满足,要求政府赔偿其损失30万元,她这属于无理要求,就不符合规定。2015年5月4日上午九点多,当时我们乡政府在召开会议,会议是申书记主持的,会议刚开始胡海宗就到乡政府大院内大声吆喝,说要见乡党委政府的领导。申书记就安排我和王某副镇长做胡海宗的安抚工作,我就和王某出来劝解胡海宗,胡海宗还是提出她的无理要求,要求得不到满足就开始在院里骂人,他骂我们都是贪官,说他被拘留都是我们陷害的,就是不停的骂我们。我们正在开的会没有办法开下去,会议散场出来好多人劝她,她不听,谁劝她她就骂谁,反而是骂的更凶了,没办法了我们只好通知派出所民警过来,民警过来劝说胡海宗,胡海宗还是不听,最后胡海宗自己骂累了,就不骂了。4、证人卢某、侯某、任某、孟某、张某证言五个人的证言与李某证言基本一致,均证实2015年5月4日上午九点半吕店镇人民政府在镇政府会议室召开班子扩大会议。上午十点左右,胡海宗在院内大吵大闹,辱骂政府工作人员,导致会议无法正常进行,后会议取消。王某、李某等人在对其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报警。胡海宗从上午十点左右在院内一直闹到十二点。胡海宗为老上访户,其反应的问题于2014年3月10日已三级终结。5、证人王某证言。2014年1月26日,镇里接到驻京办通知,我们吕店镇拉马店村村民胡海宗到中南海等地非访,让镇里派人接访,随后镇政府安排我到北京去接胡海宗,一路的还有一个村官吴某。到北京后,在马家楼收容中心,我们见到了胡海宗,和她谈了情况,询问她为什么上访,胡海宗讲不出具体道理,我们和她谈让她和我们回去,胡海宗说:你拿钱来,不给我钱,我不跟你走。当时已经农历27了,我没办法,为了尽快劝她回去,免得她又去中南海等地上访,我就问她要多少钱,胡海宗说要5000元,我当时和她说我身上没有那么多,先给她点,剩下的回去后再给她。胡海宗当时答应了,当时出马家楼的时候我先给她3000元,坐火车回到洛阳站的时候胡海宗又问我要钱,我又给她1000元,把她接回来后,2014年2月18日,胡海宗到乡里找我,问我要剩下的钱,我又给了她1000元,共计给了她5000元。我每次给胡海宗的钱都有收据,这5000元钱我没有向领导说,是我个人给的。2015年5月4日上午,我们正在开会的时候,胡海宗就到乡政府开始闹事不停地吆喝,并且骂人,骂的很难听,当时镇党委申书记正在讲话。书记就安排我和李某先去做胡海宗的安抚工作,让她先不要闹,乡里正在开会,我们劝说没有效果,胡海宗就是在乡政府大院里不停地吵闹,导致会议也开不成了,我看会议室里的人都出来了。我们乡里好几个人都去劝说她,她就是谁的话也不听,谁跟她说话她就骂谁,骂着唱着,就是不停地吵骂,也不说解决问题的事。6、证人吴某证言。2014年1月26日,镇领导王某带我去北京接胡海宗,下午5点多到北京,在马家楼王某镇长去和胡海宗谈,我在外面,谈到27日凌晨0点多,王某出来了,我进去看胡海宗,胡海宗说:我不能白来,不给钱我不走,后来我睡着了。到早上5点多,王某和胡海宗出来,我们就去火车站买车票,是下午4点多的火车,28号凌晨5点多到洛阳,在洛阳火车站我看见王某给了胡海宗钱,具体多少我不知道,后来胡海宗就走了。在北京的时候我没有看见王某给胡海宗钱,但听王某说他给钱了,要不胡海宗不回来。四、被告人胡海宗供述和辩解。2015年7月12日我被行政拘留完后,我回家以后曾经去派出所反映派出所工作人员打我的情况,我叫民警张武欣给我说事儿,我到派出所是在张武欣经常办公的地方,躺在床上等张武欣,我等到天黑,民警张武欣给我掏了一百元,我接住钱我就走了。在家停了几天,7月20日我直接就又去北京上访,我的案件已经有一个月了,我到北京以后去过中纪委、信访局、公安部、土地部、组织部、中央党校、玉泉山等部门反映我的事情,2015年8月26日被接回。我去一是反映我家没有宅基地,二是反映我家的户口问题,三是反映我家口粮田被修路、栽树占用大约三亩。我去乡政府反映问题时,我生气时我就骂人,我就唱着戏曲调骂人。政府给过我钱,一共给我两次钱共两万元,一次一万元。乡政府给我钱是救助我的。我去派出所找张武欣那天没有骂人。我多次到北京上访被训诫过多次,刚开始发训诫书后来没有发过,当地公安对我讲过不要到中南海去。我收到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决定书,当时没有看,到家我仔细看后非常生气,我就到吕店镇政府大骂造假给我的信访问题三级终结了。上述证据已经法庭举证、质证,对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海宗在吕店镇政府院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胡海宗在吕店派出所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该起指控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海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国强审 判 员  李秀荣人民陪审员  郭德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睿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