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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6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吴彦红与刘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彦红,刘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6259号原告吴彦红,女,198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告刘君,男,1972年1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21号平安大厦。代表人李臻,职务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吴彦红与被告刘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彦红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彦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彦红负担。审 判 长  高淑娟代理审判员  梁 超代理审判员  杨红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