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民初4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晓辉与周宗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辉,周宗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公司,俞元祯,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吴玉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4136号原告:李晓辉,男,199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曹月轮,江苏樵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旭燕,江苏樵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宗军,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茅坪镇滨湖路6号。负责人:傅正浩,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军,江苏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元祯,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11号2101室。负责人:袁晨一,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钮俊良,华安常州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印山路1500号1-5。负责人:肖新彬,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军,江苏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玉生,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负责人:全先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敏霞,该公司员工。原告李晓辉与被告周宗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秭归公司)、俞元祯、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江苏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马鞍山公司)、吴玉生、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江苏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5月31日立案。原告李晓辉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辉撤诉。审判员 王婷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艾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