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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4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4民初597号原告:胡某某,男,27岁。被告:李某,女,25岁。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皓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