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原执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党爱芹、周洛宏、周亚龙、周鹏、郭静与杨极兴、庞玉军、张丽、张智军、固原市鹏翔出租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爱琴,周洛宏,周亚龙,周鹏,郭静,杨极兴,庞玉军,张丽,张智军,固原市鹏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原执字第1192号申请执行人党爱琴,女,汉族,生于1945年5月18日,陕西省商洛市人,中专文化,系陕西省商洛市计划生育指导站退休职工,住陕西省商洛市。申请执行人周洛宏,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1日,陕西省商洛市人,研究生文化,住北京市里朝阳区。申请执行人周亚龙,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14日,陕西省商洛市人,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商洛市。申请人周鹏,男,汉��,生于1981年6月2日是,陕西省商洛市人,大学文化,住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政治部文工团,系该团职工。申请执行人郭静,女,汉族,生于1987年6月23日,陕西省商洛市人,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被执行人杨极兴,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15日,宁夏固原市人,高中文化,住固原市彭阳县,农民。被执行人庞玉军,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24日,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住固原市彭阳县,农民。被执行人张丽,女,汉族,生于1979年12月23日,宁夏固原市人,高中文化,居民,住固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张智军,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2日,宁夏固原市人,高中文化,居民,住固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固原市鹏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法定代表人石宏��该公司经理。党爱琴等5人与杨极兴、庞玉军等5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原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党爱琴等5人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22625元,受理费3609元,执行费4739元,评估、评估费用1000元。公告费用1600元。以上标的被执行人张丽、张智军已履行完毕,已执行182117元,其余两被执行人杨极兴、庞玉军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庞玉军名下有宁D932**重型货车一辆。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该车辆进行评估,因该车辆评估价格为25000元,而该车因发生事故后停在固原市原州区平安停车场产生的费用为59250元(止2015年8月20日),如进行拍卖已无实际意义,故本院决定对该车辆不再进行拍卖。经查:两被执行人杨极兴、庞玉军常年外出无法寻找,其名下无存款及股票、房产及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杨极兴、庞玉军外出无法找到,且无车辆、无房产、无股权,无存款等信息。本院虽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原执字第11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立强审判员 王金龙审判员 毛建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富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