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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徐某与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栾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2304号原告:徐某。被告:栾某。委托代理人:杨腾,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长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卞露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