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执3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闫亚明与孙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亚明,孙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6执3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闫亚明,女,1978年12月4日生,满族。法定代理人闫文岐,男,1944年1月25日生,满族,住吉林省。被执行人孙璐,女,198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闫亚明与被执行人孙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孙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经收到全部执行款,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薄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