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3行审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与杨奉发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杨奉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203行审80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法定代表人赵山臣,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杨奉发。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钢城国土资罚字[2015]第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29日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5年6月占用钢城区辛庄镇北王家庄村旱地(基本农田)476平方米建钢材收购站,所占位置不符合辛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莱芜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钢城国土资罚字[2015]第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处罚内容是:“责令1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47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76平方米耕地(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厂房和其他设施,恢复耕地(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对非法占用的476平方米耕地(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肆仟贰佰捌拾元整(14280.00元)”。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29日将钢城国土资罚字[2015]第6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处罚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责令将非法占用的47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76平方米耕地(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厂房和其他设施,恢复耕地(基本农田)种植条件;收缴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贰佰捌拾元整(1428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钢城国土资罚字[2015]第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内容。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责令将非法占用的47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76平方米耕地(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厂房和其他设施,恢复耕地(基本农田)种植条件;收缴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贰佰捌拾元整(14280.00元)”的处罚内容,其中“责令将非法占用的47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76平方米耕地(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厂房和其他设施,恢复耕地(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由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审判长 杜 伟审判员 刘庆国审判员 亓玉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房莉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