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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024民初1554号原告杨某某,男,住威远县。被告邬某某,男,住威远县。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多年朋友。2016年6月,被告因生活困难向原告借款11000元。后被告归还了1000元,尚欠1000元未归还。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但表示没有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杨某某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吉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 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