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22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梁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22民初514号原告:王某,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黎族,住屯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学,屯昌县城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女,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屯昌县。原告王某与被告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udynx9v3cwvfmydh3i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杨 松 人民陪审员 梁扬生 人民陪审员 王发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维雅 书 记 员 王 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审核:杨 松 撰稿:杨 松 校对:王 敏 印刷:王 敏 屯昌县人民法院 2016年8月23日印制 (共印7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