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铁东支行申请冯秀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铁东支行,冯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2执1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铁东支行。法定代表人:王红光,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敬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铁东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冯秀萍,现住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铁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冯秀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6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冯秀萍之夫陈某(已死亡)住房公积金人民币27116.94元予以扣划至本院执行局账户,未执行余额5094.41元,经本院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冯秀萍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丽艳执行员 于 奎执行员 赵喜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