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民初2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丽华与山东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华,山东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2364号原告:张丽华,女,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安一,男,195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山东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唐四村。法定代表人:张玉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华诉被告山东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元,由原告张丽华负担。审判员 田召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