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22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马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1698号原告马某,男。被告颜某,女。原告马某诉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王红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艳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