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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22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马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1698号原告马某,男。被告颜某,女。原告马某诉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王红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艳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