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秦刑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郭昊泽诈骗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昊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刑初字第00224号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昊泽(曾用名郭魁斌),男,汉族,1966年9月1日出生,硕士文化程度。2006年10月27日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职务侵占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辩护人赵保生,系北京市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公诉刑诉(2015)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昊泽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1日召开了庭前会议,于2015年12月16日、2016年7月13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晖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昊泽及其辩护人赵保生、被害人陕西镐京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海斌、笪祖明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依法延期审理。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8月19日,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因证据不足,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在宣判前要求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商  俊  峰代理审判员 梁  语  晴人民陪审员 王  线  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敏书记员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