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02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长治市壶关县融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长治市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治市壶关县融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长治市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02执405号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壶关县融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世中,职务经理。地址长治市壶关县县城北街米兰城市花园1-15-101号。被执行人:长治市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家辉,职务董事长。地址长治市英雄南路11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6)晋0402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长治市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壶关县融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111.2万元(其中200万元的利息107.6万元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100万元的利息53.4万元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扣除已支付49.8万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承担本案案件诉讼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2400元,共计418.02万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治市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共计418.02万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春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