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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刑更5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赖秀助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赖秀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5032号罪犯赖秀助,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监狱服刑。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阳西法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秀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8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于2016年7月24日以(2016)减字147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赖秀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赖秀助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赖秀助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至2016年4月获奖励分104.9分;获2015年度监狱表扬(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赖秀助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赖秀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秀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9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海用代理审判员  段 静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健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