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民申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鄢万喜与王波、杨宇、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市兴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鄢万喜,王波,杨宇,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市兴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民申2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鄢万喜,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波,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宇,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法定代表人:余勇,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河子市兴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法定代表人:刘辉,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鄢万喜因与被申请人王波、杨宇、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市兴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6)兵08民终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鄢万喜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鄢万喜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鄢万喜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鸿莉审 判 员 程 军代理审判员 王清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