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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6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虹,叶庆,叶韵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0民初6015号原告:王虹,女,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齐齐哈尔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代理人:胡耀弟,上海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庆,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XXX号,住上海市杨浦区齐齐哈尔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代理人:马裕文,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韵,女,199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齐齐哈尔路XXX弄XXX号XXX室,现在澳大利亚求学。原告王虹诉被告叶庆、叶韵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崔艺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虹的委托代理人胡耀弟,被告叶庆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裕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原告拥有上海市杨浦区齐齐哈尔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三分之二的产权;2、要求两被告配合原告将系争房屋中权利人为被告叶庆的产权份额变更至原告王虹名下;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叶庆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三人系父母子女关系,三人共同共有系争房屋产权。2013年9月22日王虹与叶庆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叶庆放弃系争房屋产权,并将产权归于原告,其他产权人份额不变。离婚后,为减少对叶韵的伤害,王虹、叶庆同意迟后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现因叶韵已成年,原告王虹要求叶庆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办理系争房屋的变更手续,但遭拒绝。被告叶庆辩称,为购买家庭第三套房,王虹与叶庆商量“假离婚”,即形式上办理离婚手续,使叶庆符合购房条件,故离婚协议不是叶庆的真实意思,离婚后双方仍旧共同生活在一起。2016年初,叶庆才获悉王虹早就婚内出轨,离婚协议是其精心炮制的骗局,而叶庆一直被蒙在鼓里。叶庆认为离婚协议从未真切地履行过,自己承担了全部的家庭开支和女儿叶韵的留学费用,王虹还随意支配叶庆的钱财,从叶庆账上划走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6万余元。且王虹凭离婚协议要求得到系争房屋三分之二的产权,也已过诉讼时效,故叶庆不同意王虹的诉讼请求。被告叶韵未到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叶庆、王虹系自己父母,两人因感情不合离婚,叶韵作为女儿尊重他们的选择。两人自愿订立离婚协议,约定叶庆放弃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并归王虹所有,叶韵的份额不变,叶韵对此约定没有意见。系争房屋产权变更后,王虹应拥有三分之二,叶韵应拥有三分之一。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虹和被告叶庆原系夫妻,被告叶韵系二人之女。系争房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齐齐哈尔路XXX弄XXX号XXX室,权利人登记为三人共同共有。2013年9月22日,叶庆、王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因夫妻不和,感情破裂自愿离婚。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份额约定如下:1、双方婚生子女叶韵归王虹抚养,叶庆每月补贴生活费伍仟元至学业结束,如中途叶韵出国留学,双方各半负担所有出国费用至学业完成。2、双方婚后置有房产:①东园四村XXX号XXX室,权利人王虹、叶韵,离婚后房产权利人归王虹,叶庆放弃产权,其他权利人份额不变;②齐齐哈尔路XXX弄XXX号402是(即系争房屋),权利人王虹、叶庆、叶韵,离婚后房产权利归王虹,叶庆放弃产权,其他权利人份额不变,叶庆有义务配合王虹将叶庆的产权过户到王虹名下,不得以任何方式推脱,该房产银行贷款余额由王虹负责还清。双方各自名下现金、财产归各自所有,其他财产分割完毕无异议。3、双方婚后无债务、债权。4、法院未起诉。5、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016年4月,原告具状来院,要求叶庆履行离婚协议,并作如上诉请。另查明,系争房屋设立的抵押贷款尚未还清,抵押权人为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外滩支行和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审理中,原告王虹称,与叶庆婚后因性格不和而长期关系不睦。王虹在婚姻中有过错,叶庆早就知晓,这也是双方感情破裂最终离婚的主要原因,王虹没有任何隐瞒和欺诈,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公平、真实、有效。离婚后,叶庆支付过一笔钱款计66万余元,本是作为给女儿叶韵在国外购房的首付款,由于贷款人系王虹,故产权人只能登记为王虹,既然现在叶庆不同意,王虹同意将66万元还给叶庆,并适当做些补偿,共计80万元。以上事实,由离婚证、离婚协议、本院谈话笔录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等相佐证,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王虹和被告叶庆订立的《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不悖,双方应予遵守。王虹、叶庆均系完全民事行为人,对婚姻应当采取严肃、谨慎的态度,被告叶庆抗辩系受王虹欺诈,无证据证实,也未得到王虹及叶韵之认同,故本院难以采信。王虹、叶庆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其中涉及到叶庆同意放弃系争房屋产权并归王虹所有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王虹、叶庆已经离婚的情况下,王虹要求叶庆履行关于财产份额的约定,本院应于支持,叶庆关于诉讼时效已过之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虹自愿补偿叶庆80万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虹和被告叶韵按份共有上海市杨浦区齐齐哈尔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其中原告王虹享有三分之二,被告叶韵享有三分之一;二、原告王虹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涤除上海市杨浦区齐齐哈尔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抵押权,被告叶庆和叶韵应于抵押权涤除后十日内配合原告王虹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三、准予原告王虹在被告叶庆、叶韵配合原告王虹办理上海市杨浦区齐齐哈尔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当日自愿给付被告叶庆人民币800,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8,800元,由原告王虹和被告叶庆各负担人民币19,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艺萍审 判 员  张 扬人民陪审员  陈铭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