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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2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屠纪善与高兴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屠纪善,高兴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2173号申请执行人:屠纪善。被执行人:高兴江。申请执行人屠纪善与被执行人高兴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屠纪善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兴江返还屠纪善借款12万元及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兴江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名下所有的拆迁补偿款已被本院依法扣留,现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待异议审查完毕后再另行分配。另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券账户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财江审判员  何红兵审判员  陈荣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