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11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唐红涛与陈礼友、汪银怀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红涛,陈礼友,汪银怀,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1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红涛。被执行人:陈礼友。被执行人:汪银怀。被执行人:杨华。本院在执行唐红涛申请执行陈礼友、汪银怀、杨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华在中国工商银行13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692.88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唐红涛与被执行人杨华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华在银行13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3041.01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宏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