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5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甄庆花与赵安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庆花,刘序芬,赵安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25民初1762号原告:甄庆花,女,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籍贯济阳县垛石镇安子坡村***号,现住济阳县。原告:刘序芬,女,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赵安国,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甄庆花与被告赵安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后,甄庆花申请追加刘序芬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安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甄庆花、刘序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资21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俩去年七月份给被告干的活,在禧福凤凰城小区10号楼1单元1502室刮的腻子,两个人干了七天。是包工活,当时约定刮完腻子给80%的工资,那20%等刷完乳胶漆再给。欠条上的2160元是应付工资的80%,是去年年底被告打的欠条,但至今一分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准如所请。被告赵安国未答辩。原告甄庆花、刘序芬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5年12月19日被告书写的欠条,被告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甄庆花、刘序芬曾经给被告赵安国提供劳务。2015年12月19日被告赵安国给二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二原告工资2160元。本院认为:被告赵安国拖欠原告工资至今未付清,对引起此次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赵安国支付工资,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安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甄庆花、刘序芬工资21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赵安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 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