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民初3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学存与张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存,张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3191号原告刘学存,男,195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告张国良,男,45岁,汉族,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存与被告张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存于2016年8月23日以双方之间的纠纷已通过其他途径自行解决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通过其他途径自行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学存负担。审判员 王海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忠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