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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8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黄安文与郑玲华、郑玲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安文,郑玲华,郑玲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8249号原告黄安文。委托代理人郑慧(特别授权),瑞安市塘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玲华。委托代理人方顺坤(特别授权),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玲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安文与被告郑玲华、郑玲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长水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鸥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蓓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