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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执复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黄淑俊等其他执行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东营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房山东营锅炉配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复10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东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东营村。法定代表人纪春红,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志钢,男,1976年7月4日出生。复议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黄淑俊,女,1942年9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房山东营锅炉配件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东营村南。法定代表人吕永国。黄淑俊申请执行北京市房山东营锅炉配件厂(以下简称东营配件厂)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复议申请人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东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营村委会)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执行异议字第0008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东营村委会在执行法院称:我村与东营配件厂无经济往来,黄淑俊的案件与我村无关,法院对我村存款采取执行措施损害了我村的利益,请求解除有关执行措施。执行法院经审查查明:黄淑俊与东营配件厂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法院以(2003)房民初字第307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东营配件厂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东营配件厂未主动履行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另查,1992年12月10日,东营配件厂向东营村委会租赁土地,双方签订租赁土地协议,租赁期限为1993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08年1月1日,东营村委会等将前述土地及相应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出租给北京市昭阳焱焱炉业有限公司,租赁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租金现已交清。后执行法院对东营村委会的存款采取了执行措施。再查,东营配件厂的组织机构代码类型为企业法人,现登记状态为吊销。执行法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对其财产及财产收益采取执行措施。作为企业法人的东营配件厂的当前登记状态为吊销,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东营村委会等自行将东营配件厂占用的土地和相应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出租给第三人,其租金收益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东营配件厂的债务。东营村委会提出的异议,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执行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裁定:驳回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东营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的异议。东营村委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执行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东营配件厂与该村无隶属关系,其投资人为北京市房山区东营乡农工商总公司。该村在东营配件厂一直未交纳租金的情况下,将土地收回并另行出租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执行法院所作裁定,解除有关执行措施。本院认为,执行法院以东营村委会自行将东营配件厂占用的土地和相应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出租给第三人,其租金收益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东营配件厂的债务为由,驳回了东营村委会要求解除对其存款执行措施的请求。但执行法院移送的该案卷宗中,并无东营配件厂在占用土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的具体情况以及东营村委会将附着物出租给第三人的相关证据材料,故该案的基本事实尚未查清,应当由执行法院重新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执行异议字第00089号执行裁定。二、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审判长  曾小华审判员  侯成成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苏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