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81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廖��伟与叶良勇、叶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建伟,叶良勇,叶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81民初741号原告:廖建伟。被告:叶良勇。被告:叶遇龙。原告廖建伟与被告叶良勇、叶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叶良勇返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月利率20‰自2016年4月1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被告叶遇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廖建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良勇、叶遇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4月1日,被告叶良勇向原告廖建伟借款25000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按月息20‰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叶遇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并由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被告叶良勇支付利息至2016年3月底,对借款本金及之后的利息两被告怠于偿付,遂涉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叶良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廖建伟借款本金25000元及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6年4月1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叶遇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叶良勇、叶遇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陈丽审 判 员 林森林人民陪审员 潘献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潘黎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