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申请执行刘虎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刘虎,岳三云,鄂尔多斯市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4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负责人宋宝崧,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杜励龙,内蒙古伊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虎。被执行人岳三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炳南,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刘虎、岳三云、鄂尔多斯市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5〕伊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虎、岳三云、鄂尔多斯市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人偿还16.402614万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的被执行人刘虎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的房产一套,现鄂尔多斯经济下行,房地产市场有价无市,该房屋变现困难,被执行人刘虎、岳三云、鄂尔多斯市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16年2月24日,被执行人刘虎、岳三云、鄂尔多斯市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16.402614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36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虎、岳三云、鄂尔多斯市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伊法执字第171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海燕审 判 员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