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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3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黄某与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3民初1539号原告:黄某,男,汉族,身份证号:×××5914,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赖某,女,汉族,身份证号:×××5722,住韶关市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书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露诗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