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3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黄某与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3民初1539号原告:黄某,男,汉族,身份证号:×××5914,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赖某,女,汉族,身份证号:×××5722,住韶关市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书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露诗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