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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4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李志昌申请执行杨钧淞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昌,杨钧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4执536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昌,男,1965年7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钧淞,男,1989年6月4日生,苗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钧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李志昌以与被执行人杨钧淞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黔织民初字第2270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宏亮审判员  朱佳林审判员  段忠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如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