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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3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吴金阳诉冯轩、靳秀梅、付君、郑然杰、郑宇惠、郑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阳,冯轩,靳秀梅,付君,郑然杰,郑宇惠,郑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3民初358号原告:吴金阳,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冯轩,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靳秀梅,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付君,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郑然杰,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海林市。被告:郑宇惠,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郑珉,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原告吴金阳诉被告冯轩、靳秀梅、付君、郑然杰、郑宇惠、郑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去向不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阳撤诉。已收案件受理费5500元,退还5450元,现变更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金阳负担。审 判 长  高秋兰代理审判员  蒋国彬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明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