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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91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91民初15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田希国,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希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房屋渗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11056元,其中包括房屋修复费用6560元,价格鉴定费2000元,房屋受损原因鉴定费3000元。2.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害。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东茶榆公路9号茶榆云顶小区1号楼2单元101号房屋所有人。原告与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原告住一楼,被告住二楼。2012年前后,原告居住房屋的客厅、餐厅、卧室屋顶开始出现渗水现象。2015年7月屋顶渗水情况更加严重,导致屋顶墙皮大面积浸湿并有脱落现象,重影响到原告的正常居住和日常生活。为此,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维修事宜,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原告认为,被告对自家的房屋使用管理不当,致使原告房屋受损失,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3年,原告王某购买了位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东茶榆公路9号茶榆云顶小区1号楼2单元101号商品房一套,被告张某居住在原告楼上,双方系邻居。2015年7月,原告发现室内顶板出现渗水情况,导致屋顶饰面出现起皮、脱落现象。原告与被告协商维修事宜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就其房屋受损原因及修复方案申请司法鉴定。张家口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于2016年2月25日分别与原、被告电话预约鉴定,被告张某以出门不在家为由,拒绝确定鉴定时间。后鉴定中心再次和被告张某沟通,被告同意于2016年2月29日上午配合鉴定,但在2月29日上午鉴定中心联系被告时,被告再次拒绝配合鉴定工作。基于上述情况,张家口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无法正常开展鉴定工作,于2016年3月10日将鉴定委托退回法院。后原告又申请对涉案房间顶板浸水后修复及受损部分修复费用进行司法鉴定。2016年4月20日,张家口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张科司建【2016】字第0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人员鉴定检测确认:王某房屋除卫生间、厨房及阳台顶板被PVC吊顶封闭无法检查外,一楼其余房间顶板及楼梯梁、板面均存在浸水后饰面涂层被破坏的现象。虽饰面涂层破坏不会影响房屋整体安全性,但已对房屋室内美观及正常使用造成较严重影响。建议对遭到损坏的楼板饰面涂层全部铲除后按照原涂层材料重新喷涂粉刷。2016年5月30日,张家口市物价局出具张价认【2016】249号价格认定报告书,认定王某所有的位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东茶榆公路9号茶榆云顶小区1号楼2单元101号房屋受损部分修复费用为6560元。上述两次鉴定费用共计5000元。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房屋顶板渗水且造成了损失,被告作为其楼上邻居拒绝配合房屋受损原因及修复方案的司法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对原告王某房屋渗水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屋渗水修复费656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支出的两次鉴定费5000元,亦属于房屋渗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也应由被告承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仍在持续,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房屋渗水修复费6560元,鉴定费5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被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俊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笑尘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