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3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3执37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被执行人单某某,男,1981年1月出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某看守所。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单某某因涉嫌诈骗被某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某看守所,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83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世君审 判 员 陈 莉代理审判员 丁学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悦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