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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民初5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赵晨与翟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晨,翟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5221号原告赵晨。委托代理人郑毓秋,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宏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晨诉被告翟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晨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2.50元,由原告赵晨承担。审 判 员 叶文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