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初5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赵晨与翟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晨,翟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5221号原告赵晨。委托代理人郑毓秋,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宏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晨诉被告翟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晨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2.50元,由原告赵晨承担。审 判 员 叶文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