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2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梅根生与吴大洋、陈庆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根生,吴大洋,陈庆华,王增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2789号原告:梅根生,男,1966年8月3日出生,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冬,东台市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大洋,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住射阳县。被告:陈庆华,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住射阳县。被告:王增余,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住东台市。原告梅根生与被告吴大洋、陈庆华、王增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梅根生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根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根生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梅根生负担。审 判 长 唐彬彬代理审判员 康军雄人民陪审员 王涛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钱海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