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4执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四川东方锅炉工业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省曲靖双友钢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东方锅炉工业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曲靖双友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保265号申请人:四川东方锅炉工业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纯全,董事长。被申请人:云南省曲靖双友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见杭,董事长。本院受理四川东方锅炉工业锅炉集团有限公司诉云南省曲靖双友钢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作出(2016)川0304民初14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云南省曲靖双友钢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492948.31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同等金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