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琼0105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海南乾都实业有限公司诉利炳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乾都实业有限公司,利炳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05民初1659号原告:海南乾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海榆中线糖厂工业园。法定代理人:李峻峰,总经理。被告:利炳驱,男,汉族,1973年1月3日出生,住海口市南沙路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乾都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利炳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利炳驱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乾都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南乾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lskfsebgs2fjmzifyj案件唯一码审 判 员 潘孝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传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审 核:潘孝赛 撰 稿:潘孝赛 校 对:崔传丽印 刷:李彬彬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2016年8月24日印制(共印2份) 关注微信公众号“”